行政处罚听证数额(行政处罚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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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
3、中国最早规定听证的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4、随后,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先后规定了听证制度。
5、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如下图: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听证程序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行政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8、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程序依照下列规定举行: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9、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10、2.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11、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12、3.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1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14、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16、5.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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