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保护野生动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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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建议在法律中确立野生动物普遍保护的理念,任何一种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与作用,应对其实行普遍保护,但可根据不同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重点保护。
2、法律中应强化从公共卫生、生态安全、跨国疫病防控的视角开展野生动物保护。
3、2、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上确立野生动物法的概念,建议将法律名称改为《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法》,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
4、只有将一切野生动物都应纳入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中,才能维护整个野生动物物种之间的生物链的完整性及物种之间的平衡。
5、3、实施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完善野生动物名录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科学分类,实行不同等级的保护制度。
6、具体来说:可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来加以保障;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也应基于行政资源和能力等因素分类设定必要的法律保护。
7、扩展资料:长期以来我国由林业部门(目前是林业草原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8、我国林业部门先后为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行政地位相对较低,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行政地位也趋低,行政资源不足,难以承担繁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任务。
9、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主要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责,农业农村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但野生动物保护也不是农业农村部的管理重心所在。
10、建议未来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统筹,整合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在自然资源部设专门的野生动物管理局,统一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11、与此同时大幅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部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收集、政策制定和监管执法能力,强化相应的技术支撑和专家咨询网络,强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12、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十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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